三明学院电子邮件系统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1-03-28浏览次数:481

三明学院电子邮件系统管理规定(试行)

 

为了加强我校对三明学院电子邮件系统的服务与管理,规范校园网电子邮件系统信息发布行为,维护国家网络信息安全和校园安全稳定,保障用户合法权益,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用户守则》及教育部和福建省的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电子邮件系统属于校内电子政务办公系统,由学校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邮件系统的管理、运行与技术服务,学校网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电子邮件系统的信息安全管理。

第二条  电子邮件系统属于校内电子邮件信箱我校所有教职工及在校学生,均可申请办理使用校内邮箱。单位邮箱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统一分配使用。

第三条  三明学院电子邮件系统具有fjsmU.cn最高域名,该域名代表了学校的身份,为了保障邮件服务器以最佳的状态进行工作,避免邮件服务器遭到各类黑客攻击,以及避免电子邮件系统不正常使用等现象发生,学校特建立电子邮件系统管理制度。所有户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使用

第四条 电子邮件系统帐号(用户名)的申请、开通和注销。

1)申请方法:学校教职工用户名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代为设定,以保证与校内办公平台命名一致,以方便教职工用户名记忆和学校开通统一身份认证系统。学生用户名按规定由学生自行注册。初始邮箱容量开通预设为200M

2)开通方法:学校教职工用户名设定与办公平台一致,长度设为6位及6位以下,学生用户名采取自主注册方式,长度为7位或7位以上。

3)注销方法: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保留调整用户邮箱容量大小的权利,对连续4年内未使用邮箱的用户,系统将自动将其注销;用户也可以主动申请注销电子邮箱帐号。对于一直使用的用户,将尽可能永久保留用户使用权益。

第三章   责任

第五条 用户申请校内电子邮件系统服务,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1)本系统帐户仅限本人使用,禁止将本人帐户转借他人或借用他人帐户。用户帐号和密码由用户负责保管;用户应当对以其用户帐号进行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法律责任。

2)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遵守所有与电子邮件服务有关的网络协议、规定和程序,不得为任何非法目的而使用电子邮件服务系统;不得利用电子邮件服务系统进行任何可能对互联网的正常运转造成不利影响的行为等。

3)用户必须承担由自身行为导致的一切后果及损失。用户可能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失,如:不正当使用邮箱服务;在网上购买商品或服务;在网上进行交易活动等。学校不为用户在使用三明学院邮件系统造成的损失负责。

第四章   管理

第六条 校内电子邮件系统的管理职责作以下规定:

1)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维护电子邮件系统服务器的正常运行、内容的定期备份和故障恢复工作等。

2)校内电子邮件系统因维护而必须暂时停止服务时,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应提前以网站公告、群发信件等方式通知用户。

3)用户如发现任何非法使用用户帐号或帐号出现安全漏洞等情况时,应立即通知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中心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及时解决。

4)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有权对用户的用户名(帐号)、密码、邮箱容量进行管理;有权向用户提出用户名注册建议,在用户名发生重复、不恰当、不文明或反动的用户时,有权提出建议或拒绝该用户名注册及使用。

5)用户如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有权随时中断或终止服务而无需通知用户。

①利用网络故意传播不健康信息;

②违反信息安全保密条例造成失密;

③利用电子信函对他人进行骚扰;

④盗用、破坏他人帐号;

⑤其它违犯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条例和规定的行为;

⑥故意广播或制造计算机病毒和电子邮件垃圾的行为。

以上各条一经核实,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将立即清除该用户帐号。情节严重的,学校网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国家互联网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6)系统管理人员要尊重用户邮件内容的隐私权。电子邮件系统软件本身具有为用户邮件内容保密的能力,如系统管理人员不能查看用户密码,但可以在为用户重新更改密码(手续费按每次5元收取)。服务器管理人员未经用户本人允许不得更改用户的密码,不得阅读用户邮件内容,不得将邮件内容备份用于系统恢复以外的其它用途。

第五章   附则

第七条  校内电子邮件系统服务免责声明。

1)不推荐用户使用电子信函传输涉及个人或他人隐私的信息,学校对用户信函内容造成的一切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2)建议用户把已阅信件从服务器上删除。学校对系统由于遭受不可抗拒之原因而导致的用户信函损失不承担责任。请用户发信前认真核实收信人地址,系统对于因地址错误造成退信以及因此带来的损失应由用户承担。

3)学校不担保电子邮件服务一定能满足用户的全部要求,也不担保电子邮件服务不会中断,对电子邮件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准确性也都不作担保。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规定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解释。

         

 

 

三明学院现代教育技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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