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学院商户使用移动支付结算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校园内商户经营的规范管理,保障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杜绝食品卫生安全隐患,现就学校管理的商户作如下有关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学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商户。未经学校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学校管辖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
第二条 学校商户管理部门是由计划财务处、后勤管理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三个部门组成。计划财务处负责商户资金结算;后勤管理处负责商户申请审批、日常管理,及有关安全监督检查等工作;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相关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包括一卡通系统及各种移动支付方式的建设与管理。
第三条 为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保障校园交通、食品用品、图书信息和学生管理安全,做到校内消费者所购物品有源可查,学校将统一规划,对多种结算方式进行统一管理。学校师生只能采用学校指定的方式完成付款结算,商户必须采用学校指定的方式完成收款结算。目前学校指定的移动支付结算方式有校园一卡通、电信翼支付及建行通用二维码(包含龙支付、微信、支付宝)。
第四条 学校商户管理部门将加强对商户的监督与检查,特别是结算方式的监督。学校明确规定,商户不得接收现金、使用个人支付宝或微信二维码账号。若商户未按学校规定的结算方式操作,一经发现,学校将对该商户按违约处理(违约金为3000元),并要求立即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拒绝整改的,视情节轻重论处,直至解除经营合同。
第五条 本规定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和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2017年3月
